根据TR CU 029/2012(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注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基本标注原则 1.通用名称标注 添加剂需标注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的通用名称。若名称过长或英文名称已广泛认知,可标注英文名称或缩写(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标注为“甜蜜素”)。 示例:配料表中可标注“焦糖色”或“丙二醇(增稠剂)”。 2.功能类别标注 若添加剂具有多重功能,需标注其在产品中发挥的具体功能(如“乳化剂(大豆磷脂)”)。 3.香精香料标注 香精香料需标注“食品用香料”(ароматизатор(ы)),与食品名称直接相关的香料成分可豁免标注。
根据TR CU 029/2012(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技术法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注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基本标注原则
1.通用名称标注
添加剂需标注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的通用名称。若名称过长或英文名称已广泛认知,可标注英文名称或缩写(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标注为“甜蜜素”)。
示例:配料表中可标注“焦糖色”或“丙二醇(增稠剂)”。
2.功能类别标注
若添加剂具有多重功能,需标注其在产品中发挥的具体功能(如“乳化剂(大豆磷脂)”)。
3.香精香料标注
香精香料需标注“食品用香料”(ароматизатор(ы)),与食品名称直接相关的香料成分可豁免标注。
二、具体标注形式
1.单一标注方式
全部标注具体名称:如“焦糖色”“苯甲酸钠”,无需标注制法。
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如“乳化剂(E471)”,若无INS号可标注来源描述(如“磷脂(大豆)”)。
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如“增稠剂(卡拉胶)”。
2.复配添加剂标注
需在配料表中逐一标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的添加剂名称。若标注复配名称(如“复配着色剂”),需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
3.加工助剂与辅料标注
加工助剂若在成品前去除且无残留,无需标注;若残留需符合安全标准,需标注用途(如“氮气(加工助剂)”)。
辅料(如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若不发挥功能作用,无需标注。
三、特殊标注要求
1.“0添加”声称
若产品中允许添加某类添加剂(如防腐剂),声称“0添加”需确保该类添加剂未被使用;若禁止使用某类添加剂,则不得声称。
2.二维码要求(2025年起生效)
所有标签需添加二维码,链接至EAC认证数据库以验证合规性。
四、合规要点
1.标签过渡期
标签标识内容的过渡期至2026年7月1日,需逐步调整以符合新规。
2.认证与测试
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的产品需通过EAC认证(COC或DOC模式),并提供成分分析报告、毒理学测试报告等。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TR CU 029/2012法规及2025年最新修订,具体操作需结合产品特性和最新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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