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ТР ТС 029/2011(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性技术法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需符合以下分类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 1.抗氧化剂 允许使用: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钙、抗坏血酸钾、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柠檬酸、柠檬酸钠、柠檬酸钾、酒石酸、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 限量要求:需按功能类别及产品类型控制最大使用量(如抗氧化剂在油脂中的限量通常为0.2-0.5g/kg)。 2.防腐剂 允许使用: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如尼泊金甲酯、乙酯)等。 限量要求:例如山梨酸在乳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 3.着色剂 天然色素:叶绿素铜钠盐、β-胡萝卜素、胭脂虫红等。 合成色素: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等,需符合最大使用量(如柠檬黄在糖果中的限量为0.5g/kg)。 4.增稠剂与乳化剂 允许使用:黄原胶、卡拉胶、琼脂、明胶、单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酰乳酸钠等。 功能要求:需标注具体用途(如乳化剂用于乳制品稳定)。 5.甜味剂 允许使用:阿斯巴甜、安赛蜜、糖精钠、甜蜜素、赤藓糖醇、罗汉果甜苷等。 限量要求:例如阿斯巴甜在饮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6g/kg
根据ТР ТС 029/2011(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性技术法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需符合以下分类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
1.抗氧化剂
允许使用: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钙、抗坏血酸钾、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柠檬酸、柠檬酸钠、柠檬酸钾、酒石酸、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
限量要求:需按功能类别及产品类型控制最大使用量(如抗氧化剂在油脂中的限量通常为0.2-0.5g/kg)。
2.防腐剂
允许使用: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如尼泊金甲酯、乙酯)等。
限量要求:例如山梨酸在乳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
3.着色剂
天然色素:叶绿素铜钠盐、β-胡萝卜素、胭脂虫红等。
合成色素: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等,需符合最大使用量(如柠檬黄在糖果中的限量为0.5g/kg)。
4.增稠剂与乳化剂
允许使用:黄原胶、卡拉胶、琼脂、明胶、单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酰乳酸钠等。
功能要求:需标注具体用途(如乳化剂用于乳制品稳定)。
5.甜味剂
允许使用:阿斯巴甜、安赛蜜、糖精钠、甜蜜素、赤藓糖醇、罗汉果甜苷等。
限量要求:例如阿斯巴甜在饮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6g/kg。
二、香料
1.天然香料
允许使用:天然薄荷脑、天然肉桂油、天然香兰素等,需通过14C同位素检测。
2.合成香料
允许使用:香豆素、芳樟醇、柠檬醛等,需符合国际标准(如FEMA)。
三、加工助剂
1.允许类别
无需限量类:氮气、二氧化碳、柠檬酸等,残留量需无害。
需规定功能类:如助滤剂(硅藻土)、脱模剂(硬脂酸钙)等,需标注用途。
酶制剂类:如淀粉酶、蛋白酶,需符合残留控制要求。
四、合规要点
1.标签标注
添加剂需按添加量降序标注通用名称(如“苯甲酸钠”),香料标注“食品用香料”。
复配添加剂中含量<25%且符合带入原则的无需重复标注。
2.残留控制
加工助剂应在成品前去除,残留量需符合安全标准(如氮气残留量≤0.5%)。
3.法规更新
2025年起需在标签添加二维码,链接至认证数据库。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ТР ТС 029/2011法规及实际案例,具体操作需结合产品特性和最新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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