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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根据海关联盟技术规定,按照本技术法规附件4“关于农业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
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根据附录4以关税同盟的这个技术规范,按照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关于农业和林业拖拉机的安全和他们的拖车”(TR CU 031/2012)
(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
1.对轮式拖拉机的技术允许操作重量的要求
1.1。拖拉机在技术上允许的操作重量和沿着轴线的最大允许分配重量(取决于拖拉机类别)不应超过表5.1中给出的值。
制造商规定的技术允许的工作质量也必须通过在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正面测试结果来确认,特别是关于制动系统和转向的有效性。
表5.1。
拖拉机类 | 车轴数量 | 技术上可行 | 沿轴线的最大允许质量分布 т | |
操作重量,吨 | 驾驶车轴 | 非驱动桥 | ||
Т1, Т2, Т4.1 | 2 | 18 (с балластом) | 11,5 | 10 |
3 | 24 (с балластом) | 11,5 | 10 | |
Т3 | 2 или 3 | 0,6 (без балласта)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Т4.3 | 2, 3 или 4 | 10 (с балластом)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_______________ 对于类别T3和T4.3的拖拉机,沿轴线的最大允许质量分布不确定,因为类别T3和T4.3的拖拉机对带镇流器和不带镇流器的最大允许操作重量有限制。 注:这些要求仅适用于本表中列出的拖拉机类别。 | ||||
1.2、当任何负荷牵引车质量传递至道路轮转向桥,应该是拖拉机的车重的至少20%。
2、对轮式拖拉机轮式砝码的要求
2.1、如果符合海关联盟拖拉机这一技术法规的要求,必须安装压载物,压载物必须提供的拖拉机制造商,以用于安装在拖拉机是合适的,并与体重的公斤约农林拖拉机和挂车的安全精度的指示制造商标(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5%。用于频繁拆卸/安装的前置压载物的设计应该为夹持手柄提供至少25mm的安全距离。安装压载物的方法应该防止它们意外断开(例如,如果拖拉机倾斜)。
3、对油箱的要求
3.1、油箱必须是耐腐蚀的。必须保持在工作压力的2倍(但不低于30kPa)的压力下密封。过压或超过工作压力的压力必须由相应的装置(空气,安全阀等)自动补偿。
气阀的设计必须提供消防安全。的燃料不能穿过箱盖或经由设计成补偿过压设备泄漏,即使罐处于完全倒置状态(允许丢弃)。
3.2、油箱的安装应保证不受拖拉机前部或后部碰撞的影响。油箱附近不应有突出部分,尖锐边缘等。
3.3、燃油管路和加油口的开口必须位于驾驶室外部。
4.轮式拖拉机最高设计速度的计算和验证要求
4.1、为了测试实验室(中心)可确定拖拉机的最大设计速度,制造商应指定传输的比,驱动轮的用于车轮的一个整圈,标称发动机曲轴速度的实际运动。
4.2、当测试拖拉机速度必须在直线部分,其的拖拉机向前必须在交叉方向和反向方向上一个比赛进行测量。表面积应当由固体材料制成的,要作百米平坦,光滑,最小长度,允许包括不小于1.5%以上的斜率。
4.3、当测试拖拉机必须在操作中被卸载,无需镇流器的重量和特殊的设备和轮胎压力应由制造商中的规定开展运输业务。
4.4、在进行测试时,拖拉机必须配备新的充气轮胎,其制造商为拖拉机规定的最大滚动半径。
4.5、在测试中使用的齿轮箱传递应提供牵引车的最大速度,以及电动机控制器的旋转位置控制该频率必须与总燃料供应。
4.6、当测试时它被认为是导致在受理对于这种类型的牵引车3公里每小时的测量值,以允许在测量不准确,以及在部分负载增加发动机转速上可接受的过量。
5、对轮式拖拉机轮式平台的要求
5.1、载货平台的重心必须位于车轴之间。
5.2、货运平台的尺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长度不得超过拖拉机前轮或后轮轨道的大小(以较大者为准)1.4倍以上;
宽度不得超过拖拉机的最大总宽度,不得使用工作设备。
5.3、平台必须相对于拖拉机的纵向平面对称放置。
5.4、载货平台上方的货物高度不得超过1500毫米。
5.5、在正常负载下的设计和附接平台的方法不得损害操作者的场的综述,以及不与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正常操作造成干扰。
5.6、货物平台必须是可移动的,并且必须以防止意外断开的方式连接到拖拉机。
6、安装轮式拖拉机后视镜的要求
6.1、根据UNECE法规第46(02)/修订版3,拖拉机应配备I类和II类后视镜。
6.2、后视镜应安装在正常驾驶条件下,保持其位置。
6.3、所有拖拉机必须至少配备一个安装在拖拉机左侧的外部后视镜。
6.4、后视镜应定位,使得操作者在座椅上,其位于正常的位置,具有道路的清晰视图,如在本申请的第6段中的第6.11段限定。
6.5、后视镜必须通过风挡刮水器的一部分是可见的,以进行清洁,或通过侧窗口,当牵引车装备有它们。
6.6、后视镜必须不突出超过拖拉机或拖拉机拖车组合物比,必须获得视觉在此附件第6段的第6.11段中定义的字段的更多的外部尺寸。
6.7、如果后视镜的下边缘位于的小于2μm时,拖拉机装载在支撑表面上方的高度,这后视镜不应突出在没有镜子测量的拖拉机或拖拉机拖车组合物的总宽度大于0.2m 。
6.8、任何内部后视镜都应由操作员从工作场所调整。
6.9、操作员应该能够在工作场所调整外后视镜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镜子可以从外部固定在所需位置。允许从外部调整外后视镜,操作人员必须至少有三个支撑点。
6.10、在本附件的第6段的分段6.9所规定的要求不应适用于外后视镜其中,自动移动后返回到原来的位置,而无需使用工具。
6.11、左后视镜的视野必须使得操作者可以看到的平坦的水平路的后部,位于平行于穿过拖拉机或拖拉机拖车组合物的总宽度的最左边的点的中间纵向垂直平面的平面的左侧。
7、轮式拖拉机的要求
7.1、每台拖拉机必须有一个特殊的装置,以便拖曳该装置的附件(例如一根杆或一根拖曳绳)。
7.2、装有连接销的装置必须位于拖拉机的前方。
7.3、该设备必须是一个插头。在连接螺栓的中心的叉的内表面之间的距离应为约农业和林业拖拉机的安全和挂车(修订11月30日,2016)毫米,和叉把手的深度,从手指中心测量应为(62关于农业的安全性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2016年11月30日修订)0,5)毫米。
联接销必须有一个关于农业和林业机械的安全性及其挂车直径毫米,并配备了设备,以防止其脱落插座在使用时(于2016年11月30日修订)。锁定装置必须是不可拆卸的。
8、轮式拖拉机,拖车的尺寸要求和拖车的允许牵引质量
8.1、尺寸
8.1.1、拖拉机的整体尺寸不得超过:
长12米;
宽度2.55米(不包括海拔接近其与支撑表面接触的点,由于轮胎),允许增加高达3.1微米的总体宽度,同时保证交通安全(拖拉机类别的拖拉机T4.2整体宽度必须不大于4.4米);
身高4米
8.1.2、拖车的整体尺寸不得超过:
宽2.55米(不考虑轮胎与支撑面接触点附近的轮胎形成的突起);
身高4米
8.2、允许的拖车拖车重量
8.2.1、拖车的允许牵引质量不得超过:
拖拉机制造商推荐的技术允许拖车质量;
为牵引装置安装拖曳质量。
9、对轮式拖拉机和拖车上制造商标牌的位置,附件和维护的要求
9.1、所有的农林拖拉机和拖车必须贴上标签,内容如下。标签由制造商设置。
9.2、制造商的标签
9.2.1、制造商的标签必须安装在拖拉机或拖车部分的清晰可见且易于到达的地方,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更换。该板的文字必须是可读的,保存拖拉机和拖车的整个生命。
拖拉机上的制造商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
拖拉机的类型和版本(版本)(如果有的话);
合格证号(在收到合格证后另行申请);
拖拉机识别号码;
装载状态下允许的最大和最小拖拉机质量,取决于可安装轮胎的允许类型;
根据可能安装的轮胎类型,每个牵引车轴的最大允许负载(信息必须按从前到后的顺序排列);
技术上允许的挂车牵引重量(s)。
拖车上的制造商标志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
铭牌类型和选项(如果有的话);
合格证号(在收到合格证后另行申请);
装载状态下拖车的总允许质量,取决于可以安装的轮胎的允许类型;
每个拖车轴的最大允许载荷(信息必须从前到后依次列出);
拖拉机牵引装置上的载荷(半拖车)。
9.2.2、制造商可在主标识的下方或侧面提供附加信息,并在明显标示的矩形外,仅包括本附件第9段第9.2.1段给出的信息。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则”附件6给出了制造商的一个例子。
9.3、拖拉机识别号码
9.3.1、拖拉机的识别号码是由制造商为每台拖拉机安装的字符的固定组合。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制造商在30年内能够清楚地识别每台拖拉机。
9.3.2、识别号码必须粘贴在制造商的标签上,也可以粘贴在拖拉机右侧的框架或其他部件上。
9.3.3、如果可能的话,识别号码应该放在一行上。
9.3.4、身份证号码必须放置在清晰可见的地方,加盖或盖章以确保不会被擦除或损坏。
9.4、标志
9.4.1、标记按照本附件第9段的分段9.2,在俄罗斯和国家的状态(S)语言(S)进行 - 海关联盟 - (成员国)的成员 - 海关联盟与国家的法律(S)的相应要求的成员。阿拉伯数字应用于本附件第9段第9.2和9.3小段所规定的标记。
9.4.2、当指拖拉机识别号码应使用小写字母,使用字母“I”,“O”,“Q”,破折号,星号和其他特殊标志是不允许的。
字母和数字的最小高度如下:
直接用于拖拉机框架或其他类似结构的标志;
在制造商的印版上印上4毫米的标志。
10、轮式拖拉机拖车制动器拖车制动系统和联接装置的控制要求
10.1、拖拉机必须配备拖车制动控制装置,可以手动或脚踏操作,并且必须由操作员的工作场所进行控制并独立于其他控制装置。
如果拖拉机配备了拖车制动器的气动或液压驱动,则只有一个控制元件应该控制拖拉机和挂车的制动。
10.2、应用的制动系统可能具有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13(10)/第6修订版关于轮式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的制动装置的规定的特性。
制动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拖车和拖车在拖车制动器发生故障时以及在发生连接故障的情况下安全停止。
10.3如果提供拖拉机和拖车的气动,液压或组合驱动,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0.3.1液压驱动
液压执行机构必须是单线式的。
液力偶合器必须符合STB ISO 5676-2010,封闭的联轴器必须安装在拖拉机上。
拖车的制动控制必须确保在非工作位置的连接头中没有压力,工作压力必须至少为10兆帕且不超过15兆帕。
不要断开电机的电源。
10.3.2、气动驱动
挂车制动器的气动驱动装置必须是双线式,当控制管路中的压力增加时,制动过程必须开始。
允许在单线气动驱动器的拖拉机上安装挂车制动器。在这种情况下,制动过程必须在制动管路压力下降时开始。
连接头必须符合ISO 1728-2010。
拖车的制动控制应确保连接头的最大压力不小于0.65 MPa,不大于0.8 MPa。
10.3.3、拖车制动器的气动,液压和组合驱动的设计应当确保在拖车与拖拉机紧急脱离的情况下制动拖车。
11、安装拖拉机后挡板的空间要求
11.1、用于安装后登记牌的空间的配置和尺寸。
后部对位板的安装位置应该是一个平坦的垂直矩形表面,并具有以下最小尺寸:
长度 - 255毫米;
宽度 - 165毫米。
11.2、安装后部挡板的位置以及后部挡板的固定位置。
安装后部登记牌的地方必须使登记牌正确固定,符合下列条件。
11.2.1、登记牌的位置相对于拖拉机的宽度。
登记牌的中心不应位于拖拉机对称平面的右侧。
注册牌的左边缘不能位于与拖拉机的对称平面平行并穿过拖拉机的最突出部分的垂直平面的左侧。
11.2.2、登记牌相对于拖拉机的纵向对称平面的位置。
对准标记应该垂直于或几乎垂直于拖拉机的纵向对称平面。
11.2.3、登记牌相对于垂直平面的位置。
注册标记应垂直放置,公差为5°。尽管如此,如果拖拉机配置需要这样的话,注册牌可以与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
在不超过30°的角度,当登记板的上部向前倾斜,其条件是该登记号码的上边缘不大于支承表面上方1.20米更大;
以一定的角度小于15°,当登记板的上部向后倾斜时,与该许可板的顶缘位于上方的支撑表面上方1.20米条件。
11.2.4、登记板在参考表面上方的高度。
登记牌的下边缘应位于参考面上方不小于0.3米的高度,上边缘 - 高度不得超过4米。
11.2.5、确定参考表面上方的对齐板的高度。
在11.2.3和分段在本申请的11.2.4段11指示的高度应与该组基本设备(包括翻车保护装置和不包括附件)的拖拉机进行测量,座椅上的负载时,操作者适当的质量(75对农业安全以及林业拖拉机和拖车(2016年11月30日修订)10)kg,使用完全燃料的润滑剂和充满冷却剂的容器,并装有工具。
12、拖拉机驾驶室的保护性能
农用拖拉机应配备保护舱,或在翻倒过程中配备防坠物和保护装置。
林业拖拉机应配备舱室,并配备翻车保护装置,坠落保护装置和操作人员保护装置。
12.1、操作员保护设备
对高空坠物保护装置(FOPS)农用拖拉机应与保护对我GOST P ISO 3449-2009的渗透水平。
翻车保护装置(ROPS)农用拖拉机 - GOST P ISO 3463-2008或GOST P ISO 5700-2008。
林业拖拉机操作人员的防护装置应符合:
机顶盒ISO 8082-2004 - 翻车保护装置(ROPS)的部分;
GOST R ISO 8083-2008 - 关于防止坠落物体的设备(FOPS);
GOST R ISO 8084-2005 - 关于操作员保护装置(OPS)。
12.2。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所有拖拉机,其意图被使用,其中与有害物质接触操作者的可能风险应配备舱,对应于水平2,第3和STB EN 15695-1-2011 4的要求。选择水平的标准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
安装喷洒杀虫剂设备的拖拉机必须配备满足EN 15695-1-2011 4级要求的机舱。
13、拖拉机和拖车建造的额外要求
13.1、拖拉机和拖车的稳定性要求
横向静态稳定拖拉机和根据类别拖车和使用根据GOST 12.2.019-2005设定的条件的角度。技术说明的形式在海关同盟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给出。
意图在山区工作的拖拉机应配备最大允许倾侧的报警装置。
13.2、拖拉机的防火要求
拖拉机的防火必须符合EN 13478-2006 STB EN和GOST 30879-2003(用于内饰的部分材料)。
在拖拉机上应该有安装灭火器的地方。
13.3、拖拉机和拖车液压驱动的要求
拖拉机和拖车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符合GOST 31177-2003的要求。
13.4、操作的安全要求
在运行,维护或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拖拉机和拖车的构造要素应发出信号。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OST R 12.4.026-2001。
在拖拉机和拖车上必须显示打击链的轮廓和连接方案,并在操作手册中进行说明。根据GOST 26336-97的规定,拖拉机和挂车上的千斤顶安装位置用符号标出。
13.5、对拖拉机驾驶室的附加要求
在拖拉机驾驶室内应设置安放医疗箱,操作人员的外衣和技术文件的地方。
拖拉机驾驶室应配备前窗洗衣机。
拖拉机驾驶室应该配备一个保护操作员脸部不受阳光直射的装置。
拖拉机驾驶室的敞开式窗户应从内部打开,并具有将其固定在打开和关闭位置的装置。
拖拉机驾驶室的门必须锁上一把钥匙和一把锁以将它们保持在最后的打开位置。
13.6、自卸拖车的附加要求
自卸拖车和半拖车的设计必须保证在平台升起状态下的最高允许位置不能超过。
拖车和半拖车必须装有(聚焦),用于在升高位置固定空载的平台(仅上和背面或背面一侧,如果没有横向卸载)的装置。
14、拖拉机发动机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要求
14.1、拖拉机发动机废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排放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经修订的段落,自2017年1月2日起生效,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
UNECE规Ñ49(04)/修订3(段落5.2.1,B1线) - 用于火花点火式发动机以天然气为燃料或压缩液化气;
UNECE法规第96(02)/修订1 - 压燃式发动机。
14.2、该项目被排除在2017年1月2日 - 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
14.3、该项目被排除在2017年1月2日 - 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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