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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的决定
2012年7月20日第60号
海关技术规范TP TC 031/2012
农林拖拉机和挂车安全性技术法规
(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更改的文件:
欧洲经委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欧亚经济委员会官方网站www.eaeunion.org,2016年12月23日)。
前言
1、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在2010年11月18日技术法规协议共同开发。
2、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关于建立海关联盟共同关税领土内统一强制性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和拖车应用和性能要求,确保轮式农林拖拉机和拖车在海关联盟的关税区域内流通。
3、对拖拉机和拖车,拖拉机要求和拖车要求必须满足的海关联盟技术要求,并采取了关税同盟的其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范围
1、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新生产和进口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以下简称 - 拖拉机)及其挂车(以下简称 - 拖车),不论原产国投入流通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领土。
海关同盟的这项技术规定适用于最高设计速度至少为6公里/小时的拖拉机和拖车。
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也适用于拖拉机和挂车(以下简称 - 组件)的新生产和进口部件全性,并从拖拉机和拖车投入流通在海关联盟地区,不管他们的原籍国。海关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零部件清单见本海关同盟技术法规附件1。
2、海关联盟的这一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拖拉机和拖车,单独制造,以个人创造性的定制产品;
在海关同盟技术法规生效前,在海关同盟关税领土上流通的拖拉机和拖车,在海关联盟的一个关税区内正在运行或已经修理的。
3、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拖拉机,挂车及其部件的需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和防止对其他的目的和安全性误导消费者(用户)的操作
第2条定义
在海关联盟的这一技术规定中,适用下列术语及其定义:
压载物 - 用于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货物,用于装载前轴和/或后轴;
拖曳装置是位于拖拉机前部的拖拉机结构元件,提供用于拖曳的附件(例如,杆或拖绳)的附接;
调试 - 记录拖拉机或拖车准备就绪的事件;
拖拉机高度 - 所述支撑表面和位于距基准表面的最大距离,除了天线拖拉机点之间垂直测量的距离。在确定高度时,拖拉机必须配备制造商设定的静态最大半径的新轮胎;
拖拉机长度 - 在垂直于拖拉机纵向轴线的垂直平面之间水平测量的距离,通过拖拉机的极端点,不包括所有反射镜,起始手柄,前方或侧方标志灯;
允许的拖曳质量。允许拖车质量可能包括:一辆或多辆拖车的质量,农业或林业机械的质量;
制造商 - 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一个个体企业家,开展代表其生产和销售的拖拉机,拖车或组件,并负责其遵守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进口商 - 常驻国 - 海关联盟的一员,其与非国有的结论 - 对外国拖拉机,拖车或组件,拖拉机,挂车和组件工具转移的关税同盟协议中的一员,并负责其是否符合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拖拉机(拖车)的类别 - 拖拉机(拖车)的特性,用于制定关税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部件 - 该设备是牵引车或拖车在制造或组件更换(替换)供给部分用于拖拉机或拖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操作中,认证其可以与拖拉机或挂车分开;
在市场上拖拉机、拖车或组件- 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在海关联盟的单一关税区域内转让给用户(用户)的过程,在制造完成后通过拖拉机,拖车或部件;
拖车 - 用于运输农业或林业货物的牵引车拖车。拖车也属于拖车,其中一部分垂直载荷被转移到拖拉机(半拖车);
轮胎的滚动半径 - 轮子的平移速度的纵向分量与其角速度的比率
认证测试 - 对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标准样品进行测试,并据此得出有关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符合海关同盟技术规定安全要求的结论;
遏制拖拉机的重量 - 拖拉机在工作状态下的重量,包括翻车保护装置,冷却液,润滑油,燃料(一个装满标称容量不少于90%的油箱),工具和操作人员;
技术说明 - 附件2所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的文档,包含必须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认证指定的信息列表;
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类型 - 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其特征在于由一个制造商制造的由技术描述记录的相同设计特征的组合。类型可以有不同的版本和版本;
牵引车 - 轮式或履带式机动车,具有至少两个车轴和不小于6公里/小时的最大速度,主要利用牵引和主要设计用于牵引、推、输送或驱动在农业或林业中使用的作业机经济;
拉杆(TAS) - 单元,其中连接安装在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提供的机械连接元件;
法律或建立国家注册自然人 - - 由人的制造商授权的海关联盟的成员,由制造商和他的海关联盟共同关税领土内代表其在合格评定和牵引车,挂车或组件的放置动作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以及用于拖拉机,挂车或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的组件需求的不符合施加法律责任;
拖拉机宽度- 平行于拖拉机纵向轴线并通过其端点的垂直平面之间的距离,不包括所有反射镜,方向指示器,前后侧标志灯,任何停车灯,由拖拉机的重量引起的轮胎变形,可伸缩元件。 可伸缩元件可以包括例如提升步骤。
第3条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1、拖拉机、挂车和组件被释放到流通市场上只要符合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以及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其中它们受到的作用,前提是他们已经根据海关的本技术法规第6条通过符合性评估联盟以及海关同盟的其他技术规定,其效力适用于他们。
2、拖拉机、挂车和组件,搭配其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没有得到证实,不应该被标记的产品的市场状态 - 海关联盟的成员,不得被释放到流通市场。
3.拖拉机、拖车和部件在市场上没有一个EAC认证- 海关联盟成员不得在市场上发行。
第4条安全要求
1、拖拉机和拖车的建设必须确保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安全。
2、按类别和类型对拖拉机和拖车进行分类见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3。
3、对于拖拉机类别T1,T2,T3,T5,C(不包括C4)和拖车 - [R类别,以及标准和UNECE规建立的安全要求和它们的控制方法的安全要求在表4.1附件被示出4到海关联盟的技术规定。
4、用于特殊用途的拖拉机T4类别C4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标准,建立安全要求和控制方法的规则的安全要求名单见附件4表4.2列出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
5、海关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4规定的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见本海关总署技术规定附件5。
第5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遵守拖拉机和拖车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是由直接的要求和符合标准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以及载列于附件4和5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要求的实现提供。
部件符合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的要求,直接满足要求,符合海关同盟技术规定附件1所列标准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例的要求。
2、执行合格评定(确认)所必需的拖拉机和拖车的监测方法在本CU技术法规附件4中列出的UNECE标准和规定中制定。
本CU技术法规附件1中列出的UNECE标准和规定确定了实施合格评定所必需的组件控制方法。
第6条符合性的确认
1、在投放市场之前,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必须经过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
( - 委员会下同)符合性确认符合有关合格标准的评估方案(确认)在海关联盟的技术规章的适用条例,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开展的方案。
关于合格评定目的的拖拉机和挂车按类别和类型分类见本技术法规附件3。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1列出了单独确认的组成部分。
如果拖拉机和拖车的制造商只提供给自己的组装线组件的制造商,遵守附件1所示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由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组件确认包含在机构的统一注册海关联盟认证和检测实验室(中心)或合格证书。
拖拉机和挂车认证测试只有在积极的测试结果存在本条或合格证书附件1所列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的组件第1款第5段进行根据。
2、拖拉机、拖车或部件须以认证形式确认合格(方案1c,3c,4c)。
3、连续生产的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认证按照方案1c进行。拖拉机、拖车或认证部件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代表。
单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认证是根据方案3c,单台的产品进行的 - 根据方案4c。拖拉机、拖车和海关联盟共同关税领土内生产的零部件(单品),是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拖拉机、挂车和组件(单品)的一方,进口到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领土,是进口商或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
4、拖拉机、拖车或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合格的合格评定(确认))进行组件认证,包含在认证机构和海关联盟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统一登记。
认证测试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统一注册中的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5、进行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认证时(方案1c,3c,4c):
5.1、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人),进口商提供一套拖拉机、拖车和组件文件的认证机构(合格的合格评定(确认)),确认的拖拉机、拖车和零部件,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其中包括安全要求的合规性:
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技术描述应包含处理申请到合格证书的所有必要信息。技术说明的形式在海关同盟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给出。技术说明还应包括带有证书符合证书的部件清单,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则下关于型式核准的信息;
与部件整体相关的基本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技术说明,总图,规范)(部件认证);
操作文件;
特征或为牵引车和挂车的安全要求列表中的拖拉机或拖车的参数列表,显示在表4.1和附件4海关联盟的这个技术规范的4.2;
合同(合同供应)或运输文件(为一个批次的拖拉机、拖车和组分(单品)(图3c电路4C)。
作为证据,您可以提交:
由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按照本技术规则附件4表4.1和4.2的要求发布的检测报告;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条例下关于型式核准的消息
5.2、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确保制造的拖拉机,拖车或部件达到本海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5.3、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
5.3.1、进行抽样(样本);
5.3.2、通过建立它们的性能特性进行的拖拉机、拖车或组件的标识,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1条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4条,以及文件在本条第5款第5.1段所列;
5.3.3、按照海关总署技术规范的安全要求,将样品拖拉机,拖车或部件送到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检测;
5.3.4、进行生产状况分析(方案1c)。
如果生产或开发和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制造的认证的质量管理系统的制造商评估系统的可能性,以提供对应的要求于此CU稳定释放认证的拖拉机、拖车或部件;
5.3.5、总结拖拉机,拖车或部件样品的测试结果和生产状态分析;
5.3.6、以委员会批准的单一形式签发合规证书,并附上合格证书,提供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 5年来,为的拖拉机,拖车和组分(单品)有效期限没有被设置,合格证书中的一批产品的规定特性的一方 - - 所述标识号的信息,关于一致性为作为标准制造的拖拉机,拖车或组件的证书合同(供货合同)或其他;
5.4、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5.4.1、提供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5.4.2、在完成符合性确认后形成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本条第五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
测试协议;
生产状况分析的结果;
合格证书;
5.5、证书颁发机构(评价(确认))进行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和生产条件(或)分析(流程1c)认证拖拉机,通过测试样品拖车或组分(样品)的检查控制。
6、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一套文件应存放在海关联盟成员国的领土内,以便:
批量生产的拖拉机,拖车或部件 - 从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至少10年,从生产这些拖拉机、拖车或部件的生产日期(终止)开始;
许多拖拉机、拖车或零部件 - 从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进口商至少从该批次的最后一个产品的销售日期起10年。
7.这套文件应该:
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的有关规定,以俄文和关税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执行;
应国家监督机构的要求。
第7条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有EAC的产品流通标志
1、拖拉机、拖车和相应的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和遵守按照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6条近期示范的安全要求的部件,应标有产品在市场上状态的EAC - 海关联盟的成员。
2、标识的产品在市场上状态EAC - 海关联盟的成员被释放牵引车,挂车或组件的进入流通市场之前进行。
3/产品在市场上的状态EAC - 作为附件提供的关税联盟的成员被应用到每个牵引车和挂车或制造商以任何方式铭牌(铭牌),整个牵引车和挂车的整个使用寿命提供清晰的图像,以及操作文件。
4、当标记部件在市场上的状态的产品EAC - 海关联盟成员应直接施加到每个组分(如果技术上是可行的),并在包装上,以及在所附操作文件给出。
带有认证标志的部件标志等同于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标志的标志。如果对组件认证标志标记标记组件市场上的产品,例如EAC - 海关联盟的成员是不需要的。
5.拖拉机、标记的产品EAC的市场状态拖车或组件 - 海关联盟的成员,只要符合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其中它们受到诉讼的要求。
第8条保护条款
1、关税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关税同盟关税领土内出口拖拉机,拖车和部件,以及从市场上取出不符合本关税联盟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拖拉机,拖车和部件。
附件1:“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TR TC 031/2012)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拖拉机或拖车部件清单
附件1
到技术规定关税同盟
关于农业安全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安全性(TR TC 031/2012)
表1.1。
表1.1。
拖拉机或拖车的部件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素或指定标准或UNECE法规,规定拖拉机或拖车部件的要求 | 指定建立控制方法的标准或UNECE法规 |
1 | 2 | 3 |
机械牵引装置 | ||
声音信号装置 | ||
玻璃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3(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3(00)/ |
反光装置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02)/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02)/ |
后部停车灯和制动信号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7(02)/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7(02)/ |
方向指示器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6(01)/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6(01)/ |
后方车牌照明灯具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00)/ |
主梁的前灯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 - Пересмотр 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 - Пересмотр 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 - Пересмотр 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 - Пересмотр 4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0(03)/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0(03)/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8(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8(00)/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12(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12(00)/ | |
近光灯大灯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 - Пересмотр 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 - Пересмотр 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 - Пересмотр 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 - Пересмотр 4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0(03)/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0(03)/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8(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8(00)/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12(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12(00)/ | |
雾灯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9(03)/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9(03)/ |
后雾灯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8(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8(00)/ |
倒车灯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3(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3(00)/ |
停车灯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77(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77(00)/ |
轮胎 | ||
引擎发动机 | Пункт 14
приложения 5 к настоящему 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регламенту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4 (03)/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6(02)/ |
座椅 | ||
速度限制设备 | ||
车速表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9(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9(00)/ |
后视镜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6(02)/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6(02)/ |
安全带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6(04)/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6(04)/ |
驾驶舱 | Пункт 12.1 приложения 5 к настоящему 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регламенту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СТБ ИСО 8082-2004 |
_______________ 如果有符合的由权威认证机构(合格的合格评定(确认))颁发的成分证书,列入认证机构的统一注册和有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确认的型式核准通信的基础上,测试的海关联盟的实验室(中心)未按照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组成部分。 对于点燃发动机,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 |
附录2: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提交的技术说明的形式,进口商确认拖拉机和拖车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关于安全...
附录2
到技术规定
关税同盟
“关于农业安全
和林业拖拉机
和拖车给他们“
(TR TC 031/2012)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以确认是否符合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拖拉机和拖车要求“农林拖拉机的安全和他们的拖车”中提供的技术说明表(TR CU 031/2012)
1.基本特征的完整列表
如果尚未收到一份或多份符合性证书,则完成关键特性的完整清单,这些符合UNECE规则的型式认证符合个别要求。
2. 2.拖拉机和拖车认证的简要列表(合格证)
一个简化的列表填充的情况下,如果你已经有合规的一个或多个证书,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的型式核准通信,以满足一定的要求,以及由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包含在认证机构的统一注册和海关联盟的检测中心(中心),由拖拉机或拖车制造商生产的零部件,只能由他们自己提供装配生产(以下简称测试报告)。
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试验报告,合格证书和型式核准信息的编号应在本附件第4段的表格中注明。在符合性证明的附件中,应给出本附件第1点第1-12段规定的拖拉机(拖车)每种类型/版本/版本中的信息。
如果出具检测报告,合格证,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的型式批准的消息,以满足一定的要求,丢失,相应的项都受到必要的细节主要特征的完整列表上的补充。
附录3拖拉机和拖车的分类按照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TR TC 031/2012)
附件3
技术规定关税同盟
“关于农业安全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安全性“(TR TC 031/2012)
1.拖拉机和拖车的类别
1.1、类别T型轮式拖拉机
类别T1:轮式拖拉机具有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农业和林业拖拉机的轨道奥西奥安全和挂车(11月30日,2016年修订版)的最小尺寸,靠近操作员,不小于1150毫米,路边重量超过600 kg,道路通行距离不超过1000 mm。
_______________
农业和林业拖拉机的安全性和挂车(修订11月30日,2016)对于拖拉机具有可逆操作者座椅轴靠近操作者,它被认为是配有与轮胎的最大直径的轴。
T2类: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 km / h,最小尺寸小于1150 mm,载重量超过600 kg,离地间隙不超过600 mm的轮式拖拉机。如果拖拉机重心高度与轴距平均最小尺寸之比超过0.9,则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30 km / h。
类别T3: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路边重量不超过600 kg的轮式拖拉机。
T4类:特种轮式拖拉机,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0 km / h:
T4.1 - 用于处理高增长作物的高牵引力拖拉机,例如葡萄园。
它们的特点是增加了底盘或底盘高度,所以它们可以平行移动到高于它们的植物行上。
它们被设计成配备有可安装在前部,车轴之间,后部或平台上的操作元件。工作时,拖拉机的间隙超过1000毫米。如果拖拉机的重心高度与传统轮胎的平均最小尺寸之比超过0.9,则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30 km / h;
T4.2 - 超宽拖拉机。它们具有相当的尺寸特征,专门用于加工大型农业区域;
T4.3 -林业或四轮驱动,其目的是为在森林或农业载体帧工作以不超过10,比一个或若干个PTO轴技术上允许的总质量的可移动工作装置的农用拖拉机技术上允许的总质量达到小于2.5最大整备质量。这种拖拉机的重心高度(常规轮胎)小于850毫米。
类别T5:最大设计车速超过40公里/小时的轮式拖拉机。
1.2、C类履带式拖拉机
类别为С1-С5的履带式拖拉机的定义类似于类别为Т1-Т5的拖拉机类别的定义;
C4.1 - 高牵引履带式拖拉机,定义 - 类似于T4.1类轮式拖拉机的定义。
1.3类别R - 预告片
类别R1:拖车的技术允许总质量不超过1500公斤。
类别R2:拖车的技术允许总质量超过1500公斤,但不超过3500公斤。
R3类:拖车技术允许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但不超过21,000公斤。
类别R4:技术允许总质量超过21,000公斤的拖车。
根据最高设计速度,每种类型的拖车的名称都带有字母a或b:
-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拖车;
b - 最大设计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拖车。
例如,对于一个拖车器Rb3类别的3500多公斤,但不超过21000公斤轴的技术上容许累积质量分布,并且它被设计用于牵引车T5类别。
2、拖拉机和拖车的类型
2.1、轮式拖拉机
2.1.1、一类拖拉机 - 拖拉机,其特点是:
一个制造商;
相同的型号;
相同的设计特点:
底盘框架:晶石/铰接(明显和显着差异);
发动机(内燃机/电动机/混合动力);
轴的数量。
2.1.2、选项 - 相同类型的拖拉机,没有区别:
引擎:行动的原则;
气瓶的数量和排列;
功率(超过30%,即最大功率与最小功率之比不大于1.3);
工作量(超过20%,即最大工作量与最小工作量之比不超过1.2);
引导轴(数字,位置和驱动器);
受控轴(数量和位置);
装载状态下的最大允许质量(超过10%);
传输类型;
运行系统类型(用于履带式拖拉机);
翻倒保护装置;
制动轴(按数字)。
2.1.3、版本 - 结合特征的拖拉机,在型式批准文件中给出。
2.2、履带式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类型的定义 - 类似于轮式拖拉机类型的定义。
2.3、拖车:
2.3.1、拖车类型 - 一类拖车的特点是:
一个制造商;
相同的型号;
相同的设计特点:
底盘框架:晶石/铰接(明显和显着差异);
轴的数量。
2.3.2。选项 - 一种类型的拖车没有区别:
受控轴(数量和位置);
装载状态下的最大允许质量(超过10%);制动轴(按数字)。
附件4.按照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拖拉机和拖车安全要求清单“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TR TC 031/2012)
附件4
技术规定关税同盟
“关于农业安全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安全性“(TR TC 031/2012)
表4.1 - 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清单
特点或 | 现在的法规 | 标准 | 拖拉机和拖车的类别 | |||||
拖拉机或拖车指示器 | 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或指定标准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规定,确定特征或指标的要求 | 海关联盟的这一技术规定,或指定标准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定建立控制的方法 | Т1 | T2 | Т3 | T5 | С (кро- | R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技术允许质量 | 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一点 | X | X | X | X | (X) | [X] | |
2登记牌照安装地点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1段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1段 | X | X | X | X | I | [X] |
3油箱 | ГОСТ 12.2.019-2005 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3点 | ГОСТ 12.2.019-2005 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3点 | X | X | X | X | I | - |
4压载重量 | 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2点 | 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2点 | X | X | (X) | (X) | I | - |
5声音信号装置 | Х | Х | Х | Х | I | - | ||
6外部噪音 | Х | Х | Х | (Х) | I | - | ||
7最高速度 | ГОСТ 30748-2001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件5第4点 | ГОСТ 30748-2001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件5第4点 | Х | Х | Х | (Х) | I | - |
8货运平台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5第5款 | Х | Х | Х | (Х) | I | - | |
9转向 | Х | Х | Х | (Х) | (Х) | - | ||
10电磁兼容性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0 (03)/ Пересмотр 3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0 (03)/ | Х | Х | Х | Х | I | - |
11制动系统 | Х | Х | Х | - | (Х) | - |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3 (10)/ Пересмотр 6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3 (10)/ | - | - | - | Х | - | [Х] | |
- | - | - | - | - | Х | |||
12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6 (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6 (00)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 - | - | - | - | Х | |||
13牵引装置 |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7点 |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7点 | Х | Х | Х | (Х) | I | - |
14个PTO轴 | Х | Х | Х | Х | I | - | ||
15拖拉机,拖车和拖车的质量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8段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16挂在拖车上 | - | - | - | - | - | Х | ||
17拖拉机和拖车的建设要求 | Пункт 13 приложения 5 к настоящему ТР ТС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18保护零件 | Х | Х | Х | (Х) | I | - | ||
19机械牵引装置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20制造商的标签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9段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21使用说明书 | Визуальная оценка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22拖车联结装置 | СТБ ISO 5676-2010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十点 | Х | Х | Х | (Х) | I | Х | |
23有害物质的排放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14点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6 (02)/ | Х | Х | Х | Х | Х | - |
24废气烟雾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4 (03)/ Пересмотр 2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4 (03)/ | Х | Х | Х | Х | Х | - |
25车速表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9 (00)/ Пересмотр 1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39 (00)/ | - | - | - | Х | - | - |
26喷雾保护系统 | - | - | - | Х | - | [Х] | ||
27轮胎 | Х | Х | Х | Х | - | Х | ||
28限速装置 | - | - | - | Х | - | - | ||
29侧面保护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73 (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73 (00) | - | - | - | Х | - | Х |
30后保护装置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58-Пересмотр 1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58-Пересмотр 1 | - | - | - | - | - | Х |
31拖车稳定性 | - | - | - | - | - | Х | ||
32支持装置(半挂车) | - | - | - | - | - | Х | ||
33发动机起动和停止系统的要求 | Х | Х | Х | Х | I | - | ||
34翻车保护(ROPS)(静态测试)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Х | - | - | (Х) | I | - | |
35失速保护装置(ROPS)(动态测试)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Х | - | - | (Х) | (Х) | - | |
36落物保护装置(FOPS)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Х | Х | Х | Х | I | - | |
37操作员保护单元(OPS)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Х | Х | Х | Х | I | - | |
38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5第12.2点 | Х | Х | Х | Х | I | - | |
39工作区和进入操作员座位 | Х | - | Х | (Х) | I | - | ||
40访问系统 | Х | Х | Х | Х | I | - | ||
- | - | - | - | - | Х | |||
41控件 | Х | Х | Х | (Х) | I | - | ||
42拖车平台的锁定装置和提升力的布置 | - | - | - | - | - | Х | ||
43上釉 | ГОСТ 12.2.120-2005 | СТБ 1639-2006 | Х | Х | Х | Х | I | - |
44安全带固定点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4 (06)/ Пересмотр 4ГОСТ 26879-88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4 (06)/ Пересмотр 4ГОСТ 26879-88 | Х | Х | Х | Х | Х | - |
45安全带 | ГОСТ 26879-88 | ГОСТ 26879-88 | - | - | - | Х | - | - |
46视场和挡风玻璃刮水器 | Х | Х | Х | (Х) | I | - | ||
47后视镜 | 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6款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6 (02)/ Пересмотр 3 | Х | Х | (Х) | (Х) | I | - |
48操作员座位 | Х | Х | Х | (Х) | (Х) | - | ||
49乘客座位 | Х | - | Х | (Х) | I | - | ||
50操作员工作场所的声压级 | Х | Х | Х | (Х) | I | - | ||
51振动安全 | Х | Х | Х | Х | I | - | ||
_______________ *对于正点火的发动机,使用天然压缩气体或液化石油气。 注: X - 要求被应用。 (X) - 要求的适用性由制造商确定。 [X] - 这些标准或UNECE规定适用于适用于拖车的要求。 - 要求不用。 I - 至于T,取决于类别。 |
表4.2 - 专用拖拉机的安全要求清单
特点或 | 现在的标准 | 标准 | 拖拉机类别 | |||
拖拉机指数 | 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或指定标准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规定,确定特征或指标的要求 | 海关联盟的这一技术规定,或指定标准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定建立控制的方法 | Т4.1 | Т4.2 | Т4.3 | С4.1 |
1 | 2 | 3 | 4 | 5 | 6 | 7 |
1技术允许质量 | 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一点 | Х | Х | Х | Х | |
2登记牌照安装地点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1段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1段 | (Х) | (Х) | Х | (Х) |
3油箱 | ГОСТ 12.2.019-2005 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3点 | ГОСТ 12.2.019-2005 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3点 | Х | Х | Х | Х |
4压载重量 | 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2点 | 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附件5第2点 | Х | Х | Х | Х |
5声音信号装置 | Х | Х | Х | Х | ||
6外部噪音 | (Х) | (Х) | Х | (Х) | ||
7最高速度 | ГОСТ 30748-2001 | ГОСТ 30748-2001 | Х | Х | Х | Х |
8货运平台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5第5款 | (Х) | Х | (Х) | (Х) | |
9电磁兼容性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0 (03)/ Пересмотр 3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10 (03)/ Пересмотр 3 | Х | Х | Х | Х |
10转向 | Х | Х | Х | SD | ||
11制动系统 | (Х) | Х | Х | (Х) | ||
12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6 (00)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86 (00) | Х | Х | Х | Х |
13牵引装置 |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7点 |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7点 | (Х) | Х | Х | (Х) |
14个PTO轴 | Х | Х | Х | Х | ||
15拖拉机尺寸和拖车拖车重量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8段 | (Х) | Х | Х | (Х) | |
16保护零件 | (Х) | Х | Х | (Х) | ||
*可能是原来的错误。 - 它应该被读作:“GOST 12.2.102-89”。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 ||||||
17机械牵引装置 | Х | (Х) | Х | Х | ||
18铭牌 生产厂家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9段 | Х | Х | Х | Х | |
19使用说明书 | Визуальная оценка | Х | Х | Х | Х | |
20拖车联结装置 | СТБ ISO 5676-2010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十点 | Х | (Х) | Х | Х | |
21有害物质的排放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5第14点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96 (02)/ | Х | Х | Х | Х |
22废气烟雾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4 (03)/ Пересмотр 2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24 (03)/ | Х | Х | Х | Х |
23轮胎 | Х | Х | Х | - | ||
24启动和停止发动机的要求 | Х | Х | Х | Х | ||
25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5第12.2点 | Х | Х | Х | Х | |
26翻车保护装置(ROPS)(静态测试)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SD | Х | Х | SD | |
27翻车保护装置(ROPS)(动态测试) | 本“海关同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2.1点 | SD | Х | Х | SD | |
28工作区和进入操作员座位 | (Х) | (Х) | (Х) | (Х) | ||
29系统 访问 | Х | Х | Х | Х | ||
30控件 | Х | Х | Х | Х | ||
31玻璃 | Х | Х | Х | Х | ||
32挡风玻璃刮水器 | (Х) | (Х) | Х | (Х) | ||
33后视镜 | Пункт 6 приложения 5 к настоящему 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регламенту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 Правила ЕЭК ООН N 46 (02)/ Пересмотр 3 | (Х) | Х | Х | (Х) |
34操作员座位 | (Х) | Х | Х | (Х) | ||
35乘客座位 | Х | Х | Х | Х | ||
36操作员工作场所的声压级 | (Х) | Х | Х | (Х) | ||
*可能是原来的错误。 - 它应该被读作:“GOST 12.2.102-89”。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 ||||||
37振动安全 | Х | Х | Х | Х | ||
38拖拉机建造要求 | 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则”附件5第13段 | Х | Х | Х | Х | |
*对于正点火的发动机,使用天然压缩气体或液化石油气。 注: X - 要求被应用。 (X) - 要求的适用性由制造商确定。 SD - 要求不成立。 - 要求不适用。 |
附件5.根据海关联盟技术规定,按照本技术法规附件4对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关于农业安全...
附件5
技术规定关税同盟
“关于农业安全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安全性“(TR TC 031/2012)
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要求,根据附录4以关税同盟的这个技术规范,按照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关于农业和林业拖拉机的安全和他们的拖车”(TR CU 031/2012)
(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
1.对轮式拖拉机的技术允许操作重量的要求
1.1。拖拉机在技术上允许的操作重量和沿着轴线的最大允许分配重量(取决于拖拉机类别)不应超过表5.1中给出的值。
制造商规定的技术允许的工作质量也必须通过在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正面测试结果来确认,特别是关于制动系统和转向的有效性。
表5.1。
拖拉机类 | 车轴数量 | 技术上可行 | 沿轴线的最大允许质量分布 т | |
操作重量,吨 | 驾驶车轴 | 非驱动桥 | ||
Т1, Т2, Т4.1 | 2 | 18 (с балластом) | 11,5 | 10 |
3 | 24 (с балластом) | 11,5 | 10 | |
Т3 | 2 или 3 | 0,6 (без балласта)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Т4.3 | 2, 3 или 4 | 10 (с балластом)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Не устанавливается |
_______________ 对于类别T3和T4.3的拖拉机,沿轴线的最大允许质量分布不确定,因为类别T3和T4.3的拖拉机对带镇流器和不带镇流器的最大允许操作重量有限制。 注:这些要求仅适用于本表中列出的拖拉机类别。 | ||||
1.2、当任何负荷牵引车质量传递至道路轮转向桥,应该是拖拉机的车重的至少20%。
2、对轮式拖拉机轮式砝码的要求
2.1、如果符合海关联盟拖拉机这一技术法规的要求,必须安装压载物,压载物必须提供的拖拉机制造商,以用于安装在拖拉机是合适的,并与体重的公斤约农林拖拉机和挂车的安全精度的指示制造商标(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5%。用于频繁拆卸/安装的前置压载物的设计应该为夹持手柄提供至少25mm的安全距离。安装压载物的方法应该防止它们意外断开(例如,如果拖拉机倾斜)。
3、对油箱的要求
3.1、油箱必须是耐腐蚀的。必须保持在工作压力的2倍(但不低于30kPa)的压力下密封。过压或超过工作压力的压力必须由相应的装置(空气,安全阀等)自动补偿。
气阀的设计必须提供消防安全。的燃料不能穿过箱盖或经由设计成补偿过压设备泄漏,即使罐处于完全倒置状态(允许丢弃)。
3.2、油箱的安装应保证不受拖拉机前部或后部碰撞的影响。油箱附近不应有突出部分,尖锐边缘等。
3.3、燃油管路和加油口的开口必须位于驾驶室外部。
4.轮式拖拉机最高设计速度的计算和验证要求
4.1、为了测试实验室(中心)可确定拖拉机的最大设计速度,制造商应指定传输的比,驱动轮的用于车轮的一个整圈,标称发动机曲轴速度的实际运动。
4.2、当测试拖拉机速度必须在直线部分,其的拖拉机向前必须在交叉方向和反向方向上一个比赛进行测量。表面积应当由固体材料制成的,要作百米平坦,光滑,最小长度,允许包括不小于1.5%以上的斜率。
4.3、当测试拖拉机必须在操作中被卸载,无需镇流器的重量和特殊的设备和轮胎压力应由制造商中的规定开展运输业务。
4.4、在进行测试时,拖拉机必须配备新的充气轮胎,其制造商为拖拉机规定的最大滚动半径。
4.5、在测试中使用的齿轮箱传递应提供牵引车的最大速度,以及电动机控制器的旋转位置控制该频率必须与总燃料供应。
4.6、当测试时它被认为是导致在受理对于这种类型的牵引车3公里每小时的测量值,以允许在测量不准确,以及在部分负载增加发动机转速上可接受的过量。
5、对轮式拖拉机轮式平台的要求
5.1、载货平台的重心必须位于车轴之间。
5.2、货运平台的尺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长度不得超过拖拉机前轮或后轮轨道的大小(以较大者为准)1.4倍以上;
宽度不得超过拖拉机的最大总宽度,不得使用工作设备。
5.3、平台必须相对于拖拉机的纵向平面对称放置。
5.4、载货平台上方的货物高度不得超过1500毫米。
5.5、在正常负载下的设计和附接平台的方法不得损害操作者的场的综述,以及不与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正常操作造成干扰。
5.6、货物平台必须是可移动的,并且必须以防止意外断开的方式连接到拖拉机。
6、安装轮式拖拉机后视镜的要求
6.1、根据UNECE法规第46(02)/修订版3,拖拉机应配备I类和II类后视镜。
6.2、后视镜应安装在正常驾驶条件下,保持其位置。
6.3、所有拖拉机必须至少配备一个安装在拖拉机左侧的外部后视镜。
6.4、后视镜应定位,使得操作者在座椅上,其位于正常的位置,具有道路的清晰视图,如在本申请的第6段中的第6.11段限定。
6.5、后视镜必须通过风挡刮水器的一部分是可见的,以进行清洁,或通过侧窗口,当牵引车装备有它们。
6.6、后视镜必须不突出超过拖拉机或拖拉机拖车组合物比,必须获得视觉在此附件第6段的第6.11段中定义的字段的更多的外部尺寸。
6.7、如果后视镜的下边缘位于的小于2μm时,拖拉机装载在支撑表面上方的高度,这后视镜不应突出在没有镜子测量的拖拉机或拖拉机拖车组合物的总宽度大于0.2m 。
6.8、任何内部后视镜都应由操作员从工作场所调整。
6.9、操作员应该能够在工作场所调整外后视镜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镜子可以从外部固定在所需位置。允许从外部调整外后视镜,操作人员必须至少有三个支撑点。
6.10、在本附件的第6段的分段6.9所规定的要求不应适用于外后视镜其中,自动移动后返回到原来的位置,而无需使用工具。
6.11、左后视镜的视野必须使得操作者可以看到的平坦的水平路的后部,位于平行于穿过拖拉机或拖拉机拖车组合物的总宽度的最左边的点的中间纵向垂直平面的平面的左侧。
7、轮式拖拉机的要求
7.1、每台拖拉机必须有一个特殊的装置,以便拖曳该装置的附件(例如一根杆或一根拖曳绳)。
7.2、装有连接销的装置必须位于拖拉机的前方。
7.3、该设备必须是一个插头。在连接螺栓的中心的叉的内表面之间的距离应为约农业和林业拖拉机的安全和挂车(修订11月30日,2016)毫米,和叉把手的深度,从手指中心测量应为(62关于农业的安全性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2016年11月30日修订)0,5)毫米。
联接销必须有一个关于农业和林业机械的安全性及其挂车直径毫米,并配备了设备,以防止其脱落插座在使用时(于2016年11月30日修订)。锁定装置必须是不可拆卸的。
8、轮式拖拉机,拖车的尺寸要求和拖车的允许牵引质量
8.1、尺寸
8.1.1、拖拉机的整体尺寸不得超过:
长12米;
宽度2.55米(不包括海拔接近其与支撑表面接触的点,由于轮胎),允许增加高达3.1微米的总体宽度,同时保证交通安全(拖拉机类别的拖拉机T4.2整体宽度必须不大于4.4米);
身高4米
8.1.2、拖车的整体尺寸不得超过:
宽2.55米(不考虑轮胎与支撑面接触点附近的轮胎形成的突起);
身高4米
8.2、允许的拖车拖车重量
8.2.1、拖车的允许牵引质量不得超过:
拖拉机制造商推荐的技术允许拖车质量;
为牵引装置安装拖曳质量。
9、对轮式拖拉机和拖车上制造商标牌的位置,附件和维护的要求
9.1、所有的农林拖拉机和拖车必须贴上标签,内容如下。标签由制造商设置。
9.2、制造商的标签
9.2.1、制造商的标签必须安装在拖拉机或拖车部分的清晰可见且易于到达的地方,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更换。该板的文字必须是可读的,保存拖拉机和拖车的整个生命。
拖拉机上的制造商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
拖拉机的类型和版本(版本)(如果有的话);
合格证号(在收到合格证后另行申请);
拖拉机识别号码;
装载状态下允许的最大和最小拖拉机质量,取决于可安装轮胎的允许类型;
根据可能安装的轮胎类型,每个牵引车轴的最大允许负载(信息必须按从前到后的顺序排列);
技术上允许的挂车牵引重量(s)。
拖车上的制造商标志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
铭牌类型和选项(如果有的话);
合格证号(在收到合格证后另行申请);
装载状态下拖车的总允许质量,取决于可以安装的轮胎的允许类型;
每个拖车轴的最大允许载荷(信息必须从前到后依次列出);
拖拉机牵引装置上的载荷(半拖车)。
9.2.2、制造商可在主标识的下方或侧面提供附加信息,并在明显标示的矩形外,仅包括本附件第9段第9.2.1段给出的信息。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则”附件6给出了制造商的一个例子。
9.3、拖拉机识别号码
9.3.1、拖拉机的识别号码是由制造商为每台拖拉机安装的字符的固定组合。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制造商在30年内能够清楚地识别每台拖拉机。
9.3.2、识别号码必须粘贴在制造商的标签上,也可以粘贴在拖拉机右侧的框架或其他部件上。
9.3.3、如果可能的话,识别号码应该放在一行上。
9.3.4、身份证号码必须放置在清晰可见的地方,加盖或盖章以确保不会被擦除或损坏。
9.4、标志
9.4.1、标记按照本附件第9段的分段9.2,在俄罗斯和国家的状态(S)语言(S)进行 - 海关联盟 - (成员国)的成员 - 海关联盟与国家的法律(S)的相应要求的成员。阿拉伯数字应用于本附件第9段第9.2和9.3小段所规定的标记。
9.4.2、当指拖拉机识别号码应使用小写字母,使用字母“I”,“O”,“Q”,破折号,星号和其他特殊标志是不允许的。
字母和数字的最小高度如下:
直接用于拖拉机框架或其他类似结构的标志;
在制造商的印版上印上4毫米的标志。
10、轮式拖拉机拖车制动器拖车制动系统和联接装置的控制要求
10.1、拖拉机必须配备拖车制动控制装置,可以手动或脚踏操作,并且必须由操作员的工作场所进行控制并独立于其他控制装置。
如果拖拉机配备了拖车制动器的气动或液压驱动,则只有一个控制元件应该控制拖拉机和挂车的制动。
10.2、应用的制动系统可能具有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13(10)/第6修订版关于轮式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的制动装置的规定的特性。
制动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拖车和拖车在拖车制动器发生故障时以及在发生连接故障的情况下安全停止。
10.3如果提供拖拉机和拖车的气动,液压或组合驱动,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0.3.1液压驱动
液压执行机构必须是单线式的。
液力偶合器必须符合STB ISO 5676-2010,封闭的联轴器必须安装在拖拉机上。
拖车的制动控制必须确保在非工作位置的连接头中没有压力,工作压力必须至少为10兆帕且不超过15兆帕。
不要断开电机的电源。
10.3.2、气动驱动
挂车制动器的气动驱动装置必须是双线式,当控制管路中的压力增加时,制动过程必须开始。
允许在单线气动驱动器的拖拉机上安装挂车制动器。在这种情况下,制动过程必须在制动管路压力下降时开始。
连接头必须符合ISO 1728-2010。
拖车的制动控制应确保连接头的最大压力不小于0.65 MPa,不大于0.8 MPa。
10.3.3、拖车制动器的气动,液压和组合驱动的设计应当确保在拖车与拖拉机紧急脱离的情况下制动拖车。
11、安装拖拉机后挡板的空间要求
11.1、用于安装后登记牌的空间的配置和尺寸。
后部对位板的安装位置应该是一个平坦的垂直矩形表面,并具有以下最小尺寸:
长度 - 255毫米;
宽度 - 165毫米。
11.2、安装后部挡板的位置以及后部挡板的固定位置。
安装后部登记牌的地方必须使登记牌正确固定,符合下列条件。
11.2.1、登记牌的位置相对于拖拉机的宽度。
登记牌的中心不应位于拖拉机对称平面的右侧。
注册牌的左边缘不能位于与拖拉机的对称平面平行并穿过拖拉机的最突出部分的垂直平面的左侧。
11.2.2、登记牌相对于拖拉机的纵向对称平面的位置。
对准标记应该垂直于或几乎垂直于拖拉机的纵向对称平面。
11.2.3、登记牌相对于垂直平面的位置。
注册标记应垂直放置,公差为5°。尽管如此,如果拖拉机配置需要这样的话,注册牌可以与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
在不超过30°的角度,当登记板的上部向前倾斜,其条件是该登记号码的上边缘不大于支承表面上方1.20米更大;
以一定的角度小于15°,当登记板的上部向后倾斜时,与该许可板的顶缘位于上方的支撑表面上方1.20米条件。
11.2.4、登记板在参考表面上方的高度。
登记牌的下边缘应位于参考面上方不小于0.3米的高度,上边缘 - 高度不得超过4米。
11.2.5、确定参考表面上方的对齐板的高度。
在11.2.3和分段在本申请的11.2.4段11指示的高度应与该组基本设备(包括翻车保护装置和不包括附件)的拖拉机进行测量,座椅上的负载时,操作者适当的质量(75对农业安全以及林业拖拉机和拖车(2016年11月30日修订)10)kg,使用完全燃料的润滑剂和充满冷却剂的容器,并装有工具。
12、拖拉机驾驶室的保护性能
农用拖拉机应配备保护舱,或在翻倒过程中配备防坠物和保护装置。
林业拖拉机应配备舱室,并配备翻车保护装置,坠落保护装置和操作人员保护装置。
12.1、操作员保护设备
对高空坠物保护装置(FOPS)农用拖拉机应与保护对我GOST P ISO 3449-2009的渗透水平。
翻车保护装置(ROPS)农用拖拉机 - GOST P ISO 3463-2008或GOST P ISO 5700-2008。
林业拖拉机操作人员的防护装置应符合:
机顶盒ISO 8082-2004 - 翻车保护装置(ROPS)的部分;
GOST R ISO 8083-2008 - 关于防止坠落物体的设备(FOPS);
GOST R ISO 8084-2005 - 关于操作员保护装置(OPS)。
12.2。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所有拖拉机,其意图被使用,其中与有害物质接触操作者的可能风险应配备舱,对应于水平2,第3和STB EN 15695-1-2011 4的要求。选择水平的标准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
安装喷洒杀虫剂设备的拖拉机必须配备满足EN 15695-1-2011 4级要求的机舱。
13、拖拉机和拖车建造的额外要求
13.1、拖拉机和拖车的稳定性要求
横向静态稳定拖拉机和根据类别拖车和使用根据GOST 12.2.019-2005设定的条件的角度。技术说明的形式在海关同盟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给出。
意图在山区工作的拖拉机应配备最大允许倾侧的报警装置。
13.2、拖拉机的防火要求
拖拉机的防火必须符合EN 13478-2006 STB EN和GOST 30879-2003(用于内饰的部分材料)。
在拖拉机上应该有安装灭火器的地方。
13.3、拖拉机和拖车液压驱动的要求
拖拉机和拖车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符合GOST 31177-2003的要求。
13.4、操作的安全要求
在运行,维护或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拖拉机和拖车的构造要素应发出信号。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OST R 12.4.026-2001。
在拖拉机和拖车上必须显示打击链的轮廓和连接方案,并在操作手册中进行说明。根据GOST 26336-97的规定,拖拉机和挂车上的千斤顶安装位置用符号标出。
13.5、对拖拉机驾驶室的附加要求
在拖拉机驾驶室内应设置安放医疗箱,操作人员的外衣和技术文件的地方。
拖拉机驾驶室应配备前窗洗衣机。
拖拉机驾驶室应该配备一个保护操作员脸部不受阳光直射的装置。
拖拉机驾驶室的敞开式窗户应从内部打开,并具有将其固定在打开和关闭位置的装置。
拖拉机驾驶室的门必须锁上一把钥匙和一把锁以将它们保持在最后的打开位置。
13.6、自卸拖车的附加要求
自卸拖车和半拖车的设计必须保证在平台升起状态下的最高允许位置不能超过。
拖车和半拖车必须装有(聚焦),用于在升高位置固定空载的平台(仅上和背面或背面一侧,如果没有横向卸载)的装置。
14、拖拉机发动机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要求
14.1、拖拉机发动机废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排放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经修订的段落,自2017年1月2日起生效,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
UNECE规Ñ49(04)/修订3(段落5.2.1,B1线) - 用于火花点火式发动机以天然气为燃料或压缩液化气;
UNECE法规第96(02)/修订1 - 压燃式发动机。
14.2、该项目被排除在2017年1月2日 - 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
14.3、该项目被排除在2017年1月2日 - 欧洲经委会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126号决定。
附件6:拖拉机生产厂家的标牌和按照海关联盟技术规定技术许可的拖船的分类“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
附件6
技术规定关税同盟“关于农业安全和林业拖拉机和拖车安全性“(TR TC 031/2012)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的安全”(TR TC 031/2012)的技术规定,拖拉机制造商的牌号和技术上允许的拖船的分类,
1.拖拉机制造商的例子
明斯克拖拉机厂 | ||
类型:846E | ||
XXXX的证书编号 | ||
识别号码:GBS18041947 | ||
总允许质量*:4820 | 6300公斤 | |
前轴上的允许载荷*:2390 | 3200 kg | |
后桥*的允许负载:3130 | 4260 kg | |
_______________ *取决于轮胎。 | ||
允许的拖车拖车重量: | ||
- 没有刹车:3000公斤 | - 独立制动:6000公斤 | |
- 惯性制动:3000公斤 | - 液压或气动制动驱动:12000公斤 | |
允许的拖车拖车重量: | ||
- 没有刹车:3000公斤 | - 独立制动:6000公斤 | |
- 惯性制动:3000公斤 | - 液压或气动制动驱动:12000公斤 | |
2、技术上允许的拖曳质量的分类
考虑以下技术允许的拖车拖车质量:
2.1、没有刹车的拖车的重量。
2.2、拖车重量与独立制动,i.е.机器拖拉机装置通过具有以下特征的装置制动:
拖车的制动控制与牵引车制动控制无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安装在拖拉机上,使得操作者可以从其工作场所容易地操作它;
操作员的肌肉力量是用于制动拖车的能量。
2.3、惯性制动拖车的重量,i.拖车是通过使用拖车接近拖拉机时发生的力来制动的。
2.4、拖车的重量配备液压,气动或组合驱动刹车,i.е.机器牵引单元的制动可以是连续的,半连续的或独立的机械驱动。
机器牵引单元的连续制动通过具有以下特征的装置来进行:
一个单一的控制机构,在这个机构中,操作人员以一个平滑的动作行事;
用于制动机器牵引单元的能量来自相同的来源(可能是操作员的肌肉力量)。
无论制动系统的相对位置如何,制动系统都可同时或逐步制动拖拉机和拖车。
机械牵引单元的半连续制动通过具有以下特征的装置来执行:
一个单一的控制机构,在这个机构中,操作人员以一个平滑的动作行事;
用于制动拖拉机机组的能量来自几个不同的来源(其中之一可能是操作员的肌肉力量)。
无论制动系统的相对位置如何,制动系统都可同时或逐步制动拖拉机和拖车。
通过具有以下特征的装置进行机械牵引单元的独立机械化驱动的制动:
拖车制动控制机构是独立于牵引车的制动控制和在所有情况下安装在这样一种方式,它可容易地通过从他的工作场所的操作者进行操作的拖拉机;
操作员的肌肉力量不是用来制动拖车的能量。
3.制造商确定的技术允许的拖曳质量与允许的拖曳质量之间的差别见本8.2技术规定附件5的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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