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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认证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强制认证和乌兹别克斯坦自愿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产品和规范性文件清单由国家机构操作系统的认证认证范围内确定。
根据2011年4月28日第122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令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和进口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和进口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确定。在强制性认证中,将对产品的安全性、互换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进行检测。
应申请人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可对上述清单中未列出的产品以及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进行乌兹别克斯坦自愿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自愿认证期间检查的产品参数由国家机构 的操作系统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确定。 申请人有权选择进行产品自愿认证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国际、国家间、国家(RUz)、任何国家的国家标准以及合同条件。如果特性清对产品的要求不同,则会在申请决定中注明。
乌兹别克斯坦 GOST-UZ 合格证明程序:首先为我准备初步信息、图纸、手册、照片、商业发票草案、合同、提货单或运货单,然后由我向专家确认。
提供资料、签订合同、补充运输单据,必须在产品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后由专家上门安装测试(差旅费包含在价格中)。安装现场测试结束后,颁发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
条款 - 乌兹别克斯坦专家访问货物检验和测试地点 15 天后颁发证书。
乌兹别克斯坦申请的提交和审议
为了签订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工作合同,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信件注册登记后,寄给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操作系统提交产品认证申请(申请表--附件 B)提交。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应向国家机构操作系统提交以下文件:
-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制成品
制成品的规范性文件副本;
产品标签样本(产品信息);
相关物品的注册保护文件(证书、专利或其附件)复印件,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其使用许可协议的复印件(如有)。
- 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产品:
申报产品的规范性文件副本(如有);
产品标签样本(产品信息);
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物品注册保护文件(证书、专利或其附件)副本或使用许可协议副本(如有);
带有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标志的运输文件副本(提单、发票、 发票、卫生保健结论);
外贸协议(合同)复印件,其中注明进口货物的具体数量以及产品供应商和收货人之间的协议(y)(根据 7A 方案对产品进行认证时)";
如果有,附有检测报告的卫生流行病学结论副本,其中包含国家卫生监督机构 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以及关于客户端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信息。
在提交乌兹别克斯坦产品认证申请时,如果提交了确认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 利或其附件)权利的相关客体登记保护文件的副本或使用许可协议的副本,则不 得在此类产品认证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和验证。(2023 年 6 月修订)
此外,对于符合《通用技术条例》(GTR)要求的设备,申请人应额外提交相关 GTR 中规定的信息。
如果申请者未能提交上述文件,国家机构的操作系统有义务正式通知申请者,并以此为由拒绝开展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工作。
此外,禁止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定期更新的卫生和流行病状况不佳国家名单中的国家进口受卫生和流行病控制的产品,也可作为拒绝执行认证工作的依据。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应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以确保
(a) 客户和产品信息足以执行认证程序;
(b) 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任何误解均已解决,包括就标准或产品信息达成一致。
包括就标准或其他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c) 已确定所需的认证范围;
(d) 有开展所有评估活动的资源;
(e) 认证机构有能力进行认证。
如果认证计划引入了影响客户的新要求或修订要求,认证机构会将这些变化通知客户,同时保留对客户和认证机构双方满足要求的控制。
申请的受理由专业部门的专家进行,考虑到产品的特殊性、生产方法和申请人的建议、交货量和时间、测试方法、生产的特殊性、违反其稳定性的风险以及该产品对消费者的潜在危险。认证方案根据第 1458 号 "产品认证规则 "和第 1513 号 "某些类型的强制性认证同质产品认证规则 "进行选择。在工作中,乌兹别克斯坦采用第 3、4、7、7A、8 和 9 号认证方案。
在根据第3号方案对制成品进行认证时,要对产品样品进行检测,以评估强制性指标是否符合《客户端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检查生产状态,并利用从制造商处提取的样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查控制,以及应用合格标志(STZ)。
在根据第4号方案对制成品进行认证时,要进行产品测试,以验证强制性指标、检查生产状态,以及通过从制造商和贸易商(消费者)处选择样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控制,并使用合格标志(STZ)。
在根据第7项方案适用于批量产品认证,规定对从受检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适用于整批受检产品。
在根据第7A号方案适用于一个对外贸易协定(合同)下的产品(车辆除外)认证,并规定对 AIL 中的产品进行检测,以验证强制性指标。
在根据第8号方案适用于规定对认证样品进行检测。
在根据第9号方案进行产品认证(根据申请人的符合性声明确认符合性)时,将根据第 1465 号 "产品符合性安全要求声明程序规定 "对申报产品进行鉴定,并对提交的文件(测试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进行分析。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的产品的合格性确认是根据2011年4月28日SCM№122(附件Z)批准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制造商通知程序规定 "进行的。
在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对《国家指令》的所有要求进行检查,由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考虑认证方案和申请人可获得的其他文件(质量体系证书、国家安全标准认可的实验室的测试报告、供应商(制造商)的技术文件等)。
在收到延长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范围的申请后,将对申请延长的产品进行分析,登记申请并签订合同。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有效范围的扩展在批量生产认证时进行。除一般信息外,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范围的扩展申请还可包括同类产品的名称、不同的生产地点等。
核对乌兹别克斯坦客户端和其他文件。
审查和验证是否符合知识产权 (IPR)。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负责执行者与负责标准化的人员一起检查证书的有效期、是否存在于国家机构的 OS 基金中、是否存在所有已接受的变更。除针对特定产品外,还应遵循监管法案和其他正式发布测试报告,为认证产品制定强制性安全要求。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没有针对需强制认证的进口产品的测试报告,则根据同类产品的测试报告要求对安全指标进行认证测试。
在对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和验证期间,"中央企业 "将开展以下工作:
a) 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产品认证申请的过程中,包括鉴定、选择和向实验室交付样品, 乌兹别克斯坦CB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产品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合规性进行研究和验证。在此过程中,用于认证检测的选定产品样品(标签和包装)中使用的名称、名称和其他必要条件应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工业产权保护门户网站 "上的信息进行比较。
b) 如果在审查和验证期间发现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与被选中进行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测试的产品(标签和包装)样品中使用的名称、名称和其他必要条件存在相同性和混淆性,《公司条例》将向申请人发出合理的拒绝通知"。(2023 年 6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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