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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EAC/RK合格标志的申请程序
已获得CU-TR/GOST-K/EAC合格证书的产品都贴有特殊标志--合格标志。由于不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安全确认系统中接受合格评估,因此所使用的标志也各不相同。
认证标志管理
6 哈萨克斯坦EAC/GOST-K合格标志
6.1 合格标志的应用
6.1.1 产品合格标志的标注由申请人(制造商、销售商、执行者)根据认证计划的要求进行。
认证机构有权在产品上标注 "合格 "标志,并按照既定程序对产品进行认证。
合格标志的使用方法和地点由认证机构与申请人共同决定。ST RK 3.1-2001法规中规定了合格标志的形式、尺寸和技术要求。
合格标志应确保可追溯性,符合合格评定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6.1.2 符合性标记应贴在每个认证产品的固定部位,紧靠标签、商标(如有)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方,以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如果无法直接在产品(气体、液体和散装材料、小件物品)上标注合格标志,则应在包装上标注。
在提供产品认证信息(合格证书的编号和颁发日期、颁发证书的机构名称)的地方,还应在操作、技术和运输文件上标注合格标志。在有这些信息的地方,贴有 "合格标志 "的产品不得附带合格证书副本。
为更好地了解合格标志的用途,合格标志可附有补充信息。此类信息应使用信息潜在接收者可理解的语言,且不得误导。
注 最好使用消费者能理解的通用符号,而不是用文字描述。
申请人可在官方信笺、收据、凭证、差旅凭证、合同、标牌等上粘贴 "符合性标识"。
在网站、广告、印刷出版物、展览和交易会的展品展示中使用与 "符合性标记 "产品标记权相关的 "符合性标记",也应视为 "符合性标记 "的应用。
6.1.3 "合格 "标志的设计应为单色,与印制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在产品上标注 "合格 "标志可采用任何技术方法:蚀刻、铸造、雕刻、印刷、冲压或任何其他方法,以确保标志图像清晰,不受外界影响,在产品保质期内经久耐用。
不允许以部分复制其单独元素的方式使用 "合格标志"。合格标志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假冒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滥用风险。
6.1.4 如果 "符合性标识 "贴在包装材料上,则标识材料的储存和使用方式应防止将其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
6.1.5 在国家监督期间,认证机构在对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控制时,应控制产品是否符合标有 "合格 "标志的条件。
6.1.6 暂停或注销合格证会导致暂停或终止使用合格标志的权利。
6.1.7 认证机构应负责
- 授予产品合格标识的使用权;
- 为合格标志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申请人应负责
- 确保认证产品符合既定要求;- 正确使用合格标志。4.8 标志持有人或授权使用合格标志的机构应根据要求提供解释合格标志含义的信息。
7 对图形表示和合格标志尺寸的要求7.1 符合性标记的尺寸、应用方法和地点应由认证机构与根据 ST RK 3.1-2001 附件B获得产品或服务符合性标记权的申请人共同确定。合格标志的设计应为单色(任何颜色),并与所应用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对比。7.2 符合性标识的图形应附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的代码。
8 授予产品合格标志权的程序
8.1 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产品合格确认申请时,可在申请书的第一处表明其获得合格标志标记权的意向。在有有效合格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应根据附件 1 提交授予产品合格标志权的申请,并应附上
a) 经正式认证的合格证书副本;b) 经申请人批准并与认证机构商定的在认证产品上标注合格标志的技术说明。
申请应登记在认证机构的申请登记簿中。
8.2 在认证产品上标注 "合格标志 "的技术指南应规定- 根据 ST RK 3.1 符合性标志的尺寸- 颜色设计- 合格标志的位置- 防伪保护措施;- 应用的技术方法;
- 对 "合格标志 "应用技术手段的要求,应用、储存和退出流通的程序;- 在单件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收回贴有 "合格标志 "的产品的程序(如果贴标是在技术过程中进行的);- 贴有 "合格标志 "的包装材料的储存和使用程序(如有必要)。8.3 DSBP 在审查申请及所附文件后,将对申请做出决定,并将一份副本连同协议寄给申请人。对授予产品 "符合性声明 "标记权申请的审议期限自注册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
与获得 "合格 "标志产品标记权和 "合格 "标志产品标记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应由申请人支付。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产品 "合格 "标志权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授予:
- 产品认证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 没有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投诉;
- 有与 OPS P 公司商定的产品合格标志技术说明。
8.4 主管或授权人负责决定是否授予产品 "合格标志 "权。
8.5 有关授予产品合格标志权的信息应由认证机构记录在已签发的合格证书登记簿中,并应根据要求提供。
8.6 操作人员应
(a) 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合格标识使用的误解和不明确,因为这些误解和不明确可能会降低合格标识的使用效果;b) 制定规则,确保合格标识和任何附带信息不被误导,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被滥用;c) 采取措施保护和监督合格标志的使用;d) 采取行动解决所有与滥用合格标志有关的问题,包括取消合格标志或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e) 记录所有与合格标志使用有关的投诉,并采取适当行动。
8.7 认证机构认识到管理认证引用和认证标志使用的重要性,承诺要求申请组织做到以下几点- 不自行或允许他人对其认证做出任何误导性声明;- 不得以误导的方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符合性标记;
- 在认证被暂停或取消的情况下,根据认证机构的指示,停止使用任何提及合格证的宣传材料;- 在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修改所有宣传材料;- 不允许申请人以可能被解释为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认证的方式提及符合性证书;- 不得暗示认证涵盖认证范围之外的活动;- 不得以可能损害认证机构声誉或导致公众丧失信心的方式使用合格标志;- 在合格证到期或被注销时,自动停止使用合格标志;- 负责正确使用 "合格标志";- 完全遵守相关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合格证标记规定的规则和要求。 标志持有人或授权使用 "合格标志 "的机构应根据要求提供解释 "合格标志 "含义的信息。对于有关各方就合格标识提出的问题或疑虑,应提供具体的答复。
8.8 在下列情况下,认证机构可取消或暂停产品合格标志权的授权:- 申请人提交适当的申请;- 产品设计(成分)或生产技术发生变化;-发现发布不符合既定强制性要求的产品;- 终止或注销合格证;- 收到消费者投诉;- 停止生产此类产品;- 法人清算;
- 不正确使用合格标志。
8.9 在收到有关不正确使用 "合格标志 "或带有 "合格标志 "的产品存在危险的信息后,"技 术监督局 "应向申请人发出决定,暂停授权其在有关产品上使用 "合格标志",并以 书面形式要求主体采取纠正措施。
8.10 如果合格证被暂停或注销,申请人应从流通中收回用于在产品上标注合格标志的技术手段。
8.11 如果 "合格标志 "的图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收回带有 "合格标志 "的产品标识技术手段,随后予以销毁。
8.12 撤消和销毁应由申请人的委员会进行,并应以任何形式的撤消或注销行为予以正式确认。委员会应包括一名认证机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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