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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关于防火安全认证要求
国家杜马2008年7月4日已批准
联邦理事会2008年7月11日
由2012年7月10日N117-ФЗ联邦法律修改,
日期为2013年7月2日N185-ФЗ,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N160-ФЗ,
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N234-ФЗ)
第一节消防安全总则
第1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技术法规的目的和范围
1.通过本联邦法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州和市政财产免受火灾的危害,定义了消防安全领域技术法规的主要规定,并确立了保护对象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包括建筑物和结构,工业设施,消防技术产品和一般产品的消防要求。根据2002年12月27日联邦法律N184-ФЗ“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联邦技术法规”)(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本联邦法律关于确保保护对象的防火的规定具有约束力:
1)设计、施工、大修、改造、技术改造、功能目的变更、维护、操作和处置保护对象;
2)根据联邦“技术法规”法通过的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应用和实施,其中包含消防安全要求以及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3)开发保护对象的技术文档。
3.关于特殊用途的防御设施,包括军事设施、核电厂、生产设施、加工设施、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和材料的储存、化学武器和爆炸装置的销毁和储存设施、地面空间物体和发射场、采矿、森林中的设施以及本联邦法律必须遵守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4.在核武器领域的防火安全及其组成部分的开发、生产、运行、贮存、运输、清算和处置的有关过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安全领域、建立了俄罗斯联邦核武器综合体的组织对象。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2条、基本概念
就本联邦法律而言,所用的基本概念是由1994年12月21日联邦法律第1条“技术法规”,联邦法律第1条N69-ФЗ“关于消防安全”(以下简称“关于消防安全”的联邦法律)确立的,以及以下基本概念:(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1)紧急出口-通往逃生路线、直接通往室外或安全区域的门、舱口或其他出口、挽救人员被用作额外的出口、但在评估所需的逃生路线和逃生路线的数量和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时,未将其考虑在内满足火灾发生时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安全区-保护人们免受危险着火因素影响或不存在危险着火因素或不超过最大允许值的区域;(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3)爆炸-介质快速化学转化、伴随着能量的释放和压缩气体的形成;
4)爆炸性混合物-空气或氧化剂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粉尘或纤维的混合物,在一定浓度下会发生爆炸,并可能爆炸;
5)防护对象的爆炸和着火危险-防护对象的状态,其特征在于可能发生爆炸,起火或起火并随后发生爆炸;(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6)可燃介质-暴露于点火源时能够点燃的介质;
7)消防安全声明-合格评定表,其中包含旨在确保防护设施规范的消防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2章火灾的分类和危险因素
第7节 火灾和火灾隐患的分类目的
1.根据可燃材料的类型对火灾进行分类,以表示灭火介质的范围。
2.根据灭火的复杂程度对火进行分类,用于确定消防部队的力量和手段以及灭火所需的其他服务的组成。
3.危险火灾因素的分类用于证明发生火灾时保护人员和财产所必需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8部分:火灾分类
火灾按可燃材料类型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1)固体可燃物质和材料起火(A);
2)易燃液体或熔化的固体和材料起火(B);
3)煤气火(C);
4)金属火(D);
5)电压下电气装置的可燃物质和材料着火(E);
6)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的火灾(F)。
第九部分: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和财产的火灾隐患包括:
1)火焰和火花;
2)热通量;
3)环境温度升高;
4)增加有毒燃烧产物的浓度和热分解;
5)氧气浓度低;
6)减少烟雾中的可见度。
2.危险火灾因素的伴随表现包括:
1)建筑物倒塌:建筑物、结构、车辆、技术装置、设备、组件、产品和其他财产的碎片、零件;(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2)从被毁的技术装置、设备、材料、产品和其他财产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和有毒物质和材料;
3)去除技术装置、设备、组件、产品和其他性能的高压导电部分;
4)火灾引起的爆炸危险;
5)接触灭火物质。
第3章火灾和爆炸危险的指标和分类
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
第10条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火灾危险物质和材料的分类目的
1.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火灾危险的物质和材料的分类用于建立对物质和材料的接收、使用、储存、运输,、加工和处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2.为建立建筑物、构筑物和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了按火灾危险对建筑材料进行分类。(由2012年10月7日N 117-FZ联邦法修改)
第11条 火灾和爆炸危险及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的指标
1.本联邦法附录的表1列出了评估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根据物质和材料的聚集状态所必需的火灾危险所必需的指标清单。
2.本《联邦法》附录表1中所列物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以及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的确定方法是由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确定的。
3.火灾和爆炸危险指标以及物质和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指标用于确定物质和材料的使用要求并计算火灾风险。
第十二条按火灾危险对物质和材料(建筑、纺织和皮革材料除外)进行分类
1.按火灾危险对物质和材料进行分类的依据是其性质和形成火灾或爆炸危险因素的能力。
2.物质和材料的可燃性分为以下几类:
1)不燃-不能在空气中燃烧的物质和材料。不可燃物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例如氧化剂或与水、氧气或彼此相互作用时放出可燃产物的物质);
2)缓慢燃烧-暴露于点火源时可在空气中燃烧但在燃烧后不能自行燃烧的物质和材料;
3)可燃物-可自燃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在火源的影响下点燃并在去除后独立燃烧的物质和材料。
3.物质和材料的可燃性测试方法由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文件确定。
4.易燃液体组特别是危险的易燃液体与易燃液体区分开来,易燃液体的蒸气着火是在消防法规文件所规定的低温下发生的。
第十三条按火灾危险对建筑、纺织和皮革材料的分类
1.按火灾危险对建筑材料、纺织品和皮革材料进行分类的依据是它们的性质和形成危险火灾因素的能力。
2.建筑、纺织和皮革材料的火灾隐患具有以下特性:
1)易燃性;
2)可燃性;
3)在表面上散布火焰的能力;
4)排烟能力;
5)燃烧产物的毒性。
3.就可燃性而言,建筑材料分为可燃(G)和不燃(NG)。
4.建筑材料不易燃,其可燃性参数的以下值是通过实验确定的:温度升高-不超过50摄氏度,样品失重-不超过50%,稳定火焰燃烧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0秒。
5.不满足本文第4部分中指定的至少一个参数值的建筑材料被归类为可燃物。可燃建筑材料分为以下几类:
1)烟气温度不超过摄氏135度的低可燃物(G1),沿试样长度方向的破坏程度不超过65%,按质量计试样的破坏程度不超过20%,自燃持续时间为0秒;
2)烟气温度不超过摄氏235度的中度可燃物(G2),沿试样长度的损害程度不超过85%,质量损害的程度不超过50%,自燃时间不超过30秒;
3)烟气温度不超过450摄氏度的可燃物(G3),沿试样长度方向的损伤程度大于85%,按质量计试样的损伤程度不大于50%,自燃时间不超过300秒;
4)烟气温度超过450摄氏度的高度易燃(G4),沿试样长度方向的破坏程度大于85%,按质量计试样的破坏程度大于50%,自燃持续时间超过300秒。
6.对于与可燃性组G1-G3相关的材料,不允许在测试过程中形成熔滴燃烧(对于与可燃性G1和G2组相关的材料,则不允许形成熔滴)。对于不可燃的建筑材料,其他火灾危险指标未定义且未标准化。
7.根据可燃性,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板地毯)根据热通量的临界表面密度的值分为以下几类:
1)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大于35千瓦/平方米的难燃性(B1);
2)临界表面热通密度不小于20,但不大于35千瓦/平方米的中度易燃(B2);
3)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小于20千瓦/平方米的易燃(B3)。
8.根据表面火焰传播的速度,可燃建筑材料(包括地板地毯)根据热通量的临界表面密度分为以下几类:
1)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大于11千瓦/平方米的非传播(RP1);
2)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不小于8,但不大于11千瓦/平方米的低扩展(RP2);
3)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不小于5,但不大于8千瓦/平方米的中等散布(RP3);
4)高传播(RP4),其临界表面热通量密度小于5千瓦/平方米。
9.根据烟雾产生能力,可燃建筑材料根据烟雾产生系数的值分为以下几类:
1)发烟能力低(D1),发烟系数小于每公斤50平方米;
2)具有中等发烟能力(D2),发烟系数不低于每公斤50平方米,但不超过500平方米;
3)具有高的发烟能力(D3),其发烟系数大于每公斤500平方米。
10.根据燃烧产物的毒性,可燃建筑材料根据本联邦法附录表2分为以下几类:
1)低危害(T1);
2)中度危险(T2);
3)高度危险(T3);
4)极度危险(T4)。
11.火灾危险等级,取决于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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